准确把握《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基本精神 全面提高新时代党支部建设质量

发布者:张昕发布时间:2019-06-06浏览次数:550

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

重视党支部、关心党支部、善抓党支部,是习近平总书记的一贯作风和鲜明品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深刻把握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时代要求,对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一是2013年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必须扎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使每个基层党组织都成为坚强战斗堡垒。二是在河北调研指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指出,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我们党就会很有力量,我们国家就会很有力量,我们人民就会很有力量。三是2015年视察驻昆明部队时,强调要落实好“支部建在连上”这一重要原则和制度。四是2016年对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五是2017年在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时,要求抓住“关键少数”,抓实基层支部。六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鲜明提出,“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七是2018年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强调加强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全面系统深入地领会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支部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观点重要论断,关键要做到“三个贯通起来”学习领会,即把总书记在不同时期、不同岗位上提出的观点贯通起来学习领会,把总书记的观点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毛泽东、刘少奇、邓小平、陈云等老一辈革命家的思想观点贯通起来学习领会,把总书记的观点与98年来党支部工作的实践经验贯通起来学习领会。主要把握以下6个方面要点。

一是明确党支部“坚强战斗堡垒”的功能定位。强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二是提出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每个支部的基本要求。强调党支部是党的肌体的“神经末梢”,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要严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三是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强调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到支部,把从严教育管理党员落到支部,把群众工作落到支部,推动基层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四是确定强化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的目标任务。明确党支部组织能力强不强,抓重大任务落实是试金石,也是磨刀石。五是突出党支部书记“火车头”作用。强调注重培养有干劲、会干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担任支部书记。六是压实深入支部抓支部的政治责任。强调重视党支部、善抓党支部,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要切实把抓好党支部作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

通过“三个贯通起来”领会总书记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可以看出:习近平总书记这一系列重要思想,贯穿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基本原理,回答了党支部建设面临的时代课题,原创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党支部建设理论。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好落实好。《条例》的制定出台,也是因为有了习近平总书记这一系列重要思想的指导。没有这一指导,不可能有现在这样一个思想性指导性强、得到广泛认可、便于基层操作的《条例》。

二、深刻把握新时代加强党支部建设的重大意义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这些话,都是表明党支部在党的建设中的基础地位,形容党支部对巩固党长期执政地位的重要作用。《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党支部的功能定位,“基础组织”“基本单元”“战斗堡垒”这3个方面统一于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党支部的基础地位和基础作用,是由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宗旨决定的,与党所肩负的执政使命紧密相联,同党支部的特征特性相符合。在一定意义上说,党支部是党的建设的起点,也是党的建设的落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来源于党支部的实践,也要靠党支部落实落地。作为主抓党支部工作的同志,我们要“跳出支部看支部”,从党的建设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基本经验,更高一层、更深一点来认识和把握加强党支部建设的重大意义,不能只停留在一般字面上、具体事务中来理解。

(一)从党的性质看,党支部要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负责

这个观点是马克思说的。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基础和前提。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本的是由党支部的工作来保持和发展的。

一是严把“入口”。严把“入口”,就是党支部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从源头上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马克思主义政党高度重视党员的入党资格和条件,通过资格审查和程序等,严把发展党员的质量关。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高度重视发展信仰坚定、政治可靠的先进分子入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对那些政治上不合格、想混入党内捞好处的人,一个都不能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要求,我们坚持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为党的肌体不断注入新鲜血液。这是党支部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负责的一个具体表现。

二是“熔炉”锻造党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内生活是锻炼党性、提高思想教育的熔炉,如果炉子长期不生火或者生了火却没有足够的温度,那是炼不出钢来的”“党员干部只有在严格的党内生活中反复锻炼,才能坚强党性、百炼成钢”。党支部为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负责,就是要严格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内政治生活,把每名党员锻造成一块好钢。

三是疏通“出口”。这是党的肌体实现新陈代谢的必要途径。主要是,党支部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制度,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使党员队伍更加纯洁、充满活力。党员“出党”,一个是属于组织处置的劝退除名,一个是属于党纪处分的开除党籍。党章明确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而不退的,应当除名。同时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章还规定,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根据党内有关规定,不管是组织处置,还是开除党籍,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这是党的建设一条很重要的原则,也是党支部对党的纯洁性负责的具体体现。党的建设中类似的基本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都要有自觉遵从和维护的这根弦。如果我们不坚持,别人不可能搞懂,容易产生“破窗效应”,对党的建设的伤害是无形的、巨大的。

疏通“出口”,要准确把握党员的数量和质量的辩证关系。没有一定的数量,党的力量难以体现;但光讲数量不讲质量,党也不可能有战斗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不是8900多万名党员简单数字的总和,意思就是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等,使党保持生机活力、力量倍强。

(二)从党的组织体系看,党支部是党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

中国共产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厦需要“四梁八柱”支撑,党是贯穿其中的总的骨架,党中央是顶梁柱,基层就是党支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必须夯实基层。“一根针”形象点明了党支部对党的工作的基本单元地位。党支部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数量最多、分布最广、与党员群众联系最直接、覆盖全体党员。假设没有党支部,整个党的组织体系就会失去根基、成为空中楼阁。

(三)从党的根本宗旨看,党支部是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其中一个方面特征是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我们党来自于人民,为人民而生,为人民而兴。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从大的方面讲,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小的方面讲,就需要把党支部建设成为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这两个方面,是内在统一的。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必须在制定路线方针政策前,由党支部作为基本单位,广泛地、深入地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真正了解人民群众想的是什么、盼的是什么、难的是什么,通过组织渠道,一级一级向上反映,直至中央。这是一个组织行为,也是党内民主的具体实践。二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最终要落到党支部这个层面上,由党支部组织发动群众,才能落地落实。同时,人民群众对党的认识、对党的印象、对党的感情,自然会从党的大的路线方针政策来考量,但更直接的是通过看党支部的工作,看群众身边党员的具体表现。

我们党一向重视发挥党支部的桥梁纽带作用。党支部是我们党同人民群众关系的“晴雨表”、“意见箱”和“警报器”。支部工作做得好,人民群众就会团结在组织身边,支持和拥护党的工作;反之,老百姓就会跟党离心离德,党的执政根基就会动摇。重视发挥党支部联系服务群众的功能,对于我们党巩固长期执政地位至关重要。

(四)从党的奋斗目标看,党支部是党员群众的直接组织者

党章明确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党的二大“宣言”提出了“中国共产党任务及其目前的奋斗”,也就是党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分两步走的战略方针。不管是最高纲领,还是最低纲领,都是全体人民共同的梦想。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党支部直接担负着组织、发动群众的责任。《条例》提出“四个群众”,即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是对党的群众工作目标的具体化,也是对党支部工作经验的具体运用。主要有:一是用先进的思想凝聚群众,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引领大众,党员不能当“尾巴”。二是依靠群众开展党的工作,特别是在基层治理中,要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基层事务,共同商量解决基层面临的实际问题。三是尊重和保护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新,及时总结推广群众探索的好办法好经验,形成政策制度。四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毛泽东同志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三、准确把握《条例》基本精神

(一)关于贯穿《条例》的一些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

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统一的政党,马克思主义建党的一些基本思想、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如支部建在连上、一切工作归支部、支部应当成为“坚强堡垒”、支部是教育党员的学校、支部是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明确支部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地位”等,在党支部中都有所体现,需要我们始终遵循、长期坚持,否则就会丧失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色。

(二)关于党支部工作原则

《条例》明确了党支部工作的5条原则。这些原则规定,是由党支部在党的组织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决定的,也是实现党支部政治功能所必须的。简明概括地说,一要加强理论武装,二要坚持政治立场,三要践行党的宗旨,四要激发支部活力,五要服务中心工作。这5条,理论武装特别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是前提,政治立场是关键,践行宗旨是根本,激发活力是保证,服务中心是目的。

(三)关于党支部设置方式

1.党支部的基本设置。这里有3个关键要素。其一,明确以“单位、区域”作为设置主体,单位包括各类社会基层组织,区域如村、社区,主要是着眼依托社会各种组织形式让党支部“落地生根”,不搞“空架子”。其二,提出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主要是突出强调组织覆盖的质量,防止片面追求形式上的覆盖,随意拼凑组合。其三,明确党支部的规模为正式党员3至50人,主要是遵循党章对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的人数规定,同时参照其他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的。《条例》中提出一般不超过50人的上限,主要是考虑党支部保持适度规模,规模过大不利于党支部的管理和运行。 

2.党支部的创新设置。《条例》在对党支部的基本设置作出规定的同时,还区别4类情况,提出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1)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组建这类党支部,一定要区分情况、把握条件。比如,经营规模大、跨村跨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党员人数相对较多,来源分散、不便管理,就有必要专门组建党支部,并明确其隶属关系。(2)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从调研情况看,这类党支部主要设置在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因单位分散、党员数量较少而联合组建。提出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的上限要求,主要是防止覆盖单位过多、管理幅度过大,“拉郎配”,联而不合、有名无实,以确保党支部工作正常开展。实际工作中,对联合党支部的设置一定要严格把关。(3)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这里,“6个月以上”是一项明确的时间条件,“符合条件的”是指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成立了工程、工作项目等相对固定的机构单位。境外中资企业建立的项目党支部,鉴于特殊政治环境,党员一般不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党支部采取安全有效的方式开展活动。4)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这是党支部设置的特殊情形。区别于临时党支部,设立流动党员党支部的条件同样要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一般为园区、商会、办事处等实体单位人员),其职能主要是以支部为依托,把一定区域的流动党员纳入教育管理,即“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

这里还要特别说明的是,党支部的创新设置不能违背原则,同样有规可循,不能随意而为。《条例》明确的4种创新设置形式,都遵循了依托单位或者区域这一原则。实际工作中,有的党支部创新设置背离了这一原则要求,比如,有的建立“微心愿党支部”“慈善党支部”,有的设立“后进党员转化党支部”,有的命名为“书画党支部”“手工编织党支部”甚至“老年养生党支部”,还有的在家庭建立党支部。一些地方将这些做法当作基层党建工作创新来宣传,无论出于什么考虑,实际上背离了党支部组建的原则,模糊了党支部政治组织的根本属性。

3.党支部的设置和撤销程序。《条例》对党支部设置的规定主要解决了由谁提出、由谁批准、如何批准和批准时间等问题。将党支部设立的批准单位规定为乡镇、街道或单位基层党委,主要考虑是既要保证党支部批准设立的效率,减少审批层级,又要考虑到审批主体应具有足够的权威和能力,以把好关口、确保质量。党总支、村(社区)党委和单位内设机构党委,不具有审批党支部权限,可以向上级党委提出设立党支部的申请。同时,《条例》还规定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这一条是特别条款,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把握,作个例办理。

关于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条例》规定,对因党员人数或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撤销”。这就明确了党支部调整和撤销的基本条件有两个:一是党员人数;二是党支部所在单位和区域。就人数来说,当党员人数超过50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具备条件和工作需要,是否改设为党总支或基层党委,注意防止一超过50人就升格的简单做法。当党员人数少于3人时,同样根据实际需要,考虑补充党员以达到设立条件或者按程序及时予以撤销,防止“空壳支部”长期存在。

4.临时党支部。《条例》规定,“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与设在单位、区域的普通党支部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临时党支部是为执行某项任务、依托临时组建的机构而设,或者因新组建的机构暂时不具备选举条件而设。二是临时党支部的党员不转接组织关系,仍由原所在党支部管理。临时党支部不发展党员和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主要职责是组织党员开展学习教育等活动、发挥好作用。需要说明的是,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抗震救灾一线成立的临时党支部,可按规定做好在抗震救灾一线发展党员工作。三是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不需要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四是临时党支部随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而自然撤销,不需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和备案。实际工作中,要注意项目党支部和临时党支部的区别,根据条件和需要采取适当设置方式。同时,临时党支部不纳入党内统计范围。

(四)关于党支部基本任务

《条例》结合党支部基本职责和工作特点,对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细化延伸,提出了党支部的8项基本任务。为便于理解把握,我们可以从五个方面对基本任务的主要内容作个简要概括。一是宣传党的政治主张,二是教育管理党员,三是团结凝聚群众,四是培育发展新党员,五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这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在我们党的支部建设史上是一贯的、明确的,因历史时期、历史任务的不同而赋予了不同的时代内容,对每个党支部来说,都需要全面担负、全面落实。比如,有的党支部不注意做群众的政治引导工作,甚至成了群众的“尾巴”;有的多年不发展党员,或者发展党员忽视政治标准,这些都是党支部工作缺位、掉项的表现。 

《条例》以党支部8项基本任务为基准,对村、社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高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流动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等10类领域和群体的党支部,分别提出不同的重点任务。如对村和社区党支部,强调全面领导隶属本村、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强调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对高校中的党支部,强调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强调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对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强调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对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强调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强调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对流动党员党支部,强调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强调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这些重点任务是依据党章规定的不同领域基层党组织的职能职责加以强调的,体现了不同领域和群体特点,既是任务清单,也是工作标准,对各类党支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党支部职能表述上,有的是“全面领导”,如村、社区;有的是参与决策,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有的是“保证监督”,如高校等事业单位,等等。上级党组织应当指导不同领域和群体党支部依据职能定位来把握重点任务,不能以重视、加强为名而超越其职能定位。比如,有的把“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要求,理解为“一切工作归支部领导”,有的要求小区业主委员会中的支部履行“全面领导”职能,这就违背了党章和《条例》的相关精神。 

(五)关于党支部工作机制

《条例》总结历史传统和现实经验,将党支部工作机制主要设计为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及其会议、党小组及其会议,并分别明确其职权或任务。有了这个机制,党支部日常工作运行就有了一个基本遵循。

1.明确了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按照党章规定,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支委会是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在党支部,党员大会拥有议事决策的职权。支委会要向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明确了支部党员大会议题的讨论表决方式。《条例》规定,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同时,规定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主要考虑:一是讨论决定问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二是确保党员大会能开得起来,并有效决策。这里,要注意把表决权与选举权、被选举权区别开来,表决事项不包括党内选举。支部党员大会职权之一是“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即按《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当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为当选。

3.明确了党支部委员会的地位。《条例》第十二条明确,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同时规定,党支部对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以保证党支部委员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起领导责任。这里需要注意“重要工作”与“重要事项”是有所区别的,“重要工作”侧重于党支部日常工作方面,如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收缴使用党费等,可以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侧重于党员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后,提请党员大会决定。对二者的区别,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党支部可以结合实际加以探索规范,但原则是不能以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代替党员大会。

4.明确了党小组的设立方式。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也不是每个党支部都必须设立党小组,而是依据支部党员人数的多少、覆盖的范围,确有必要而划分的,所以党小组组长不是选举产生,而是由支委会指定或者党员推荐。党小组的作用是组织党员开展活动,落实党支部安排的工作。在党支部工作运行中,既要重视发挥党小组的作用,又要注意防止把党小组作为党的一级组织来定位。

(六)关于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条例》以专章9条的篇幅作出规范,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党支部委员会建设的措施,体现了对党支部委员会建设的重视。 

1.支委会的设立和组成。需要注意的是:(1)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而不是上级任命。书记和副书记一般是由支委会会议选举产生,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2)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3)届中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要及时进行补选。 

2.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注意把握3点:(1)村、社区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党总支)一般每届3年。支部委员会任期由原来的“2年或3年”修改为“3至5年”,《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明确新的任期规定从本届任期届满后开始执行。(2)按期换届。上级党组织要提醒督促。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一般提前6个月。需要延期或者提前的,支部提出申请,一般不超过1年。(3)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任期,按照同领域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执行。

3.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抓支部关键要抓书记。《条例》有针对性地作出具体规定。一是规范党支部书记选任条件,明确了村、社区,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同领域党支部书记的选拔渠道,以拓宽视野、严格标准,把优秀的党员选拔为党支部带头人。规定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等,这些都是来自实践的有效做法。要注意的是,《条例》在党内法规中首次规定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二是提出加强党支部书记培训措施。《条例》明确规定把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职党支部书记要进行任职培训,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但要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培训内容上要注重“4个基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党务工作基本要求。三是提出党支部书记的激励约束办法。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对优秀党支部书记要表彰表扬。同时,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不适宜担任的要及时调整。四是规定了第一书记的职责。第一书记是基层的创造,在脱贫攻坚中发挥重要作用,总书记充分肯定这一做法。《条例》首次明确第一书记的职责任务,定位是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第一书记既不能大包大揽、越俎代庖,也不能客随主便、顾而不问。五是规定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其着眼点是,健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条例》同时明确,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这些规定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抓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成功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通过形成制度规定,确保选优建强党支部书记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