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有关问题及政策解答

发布者:张昕发布时间:2019-06-06浏览次数:10103

第一个方面,关于组织设置

1. 为什么以单位、区域为主设置党支部?

以单位、区域为主设置党支部,主要有如下考虑:一是传承建党宝贵经验。从革命到建设,再到改革时期,我们党坚持了这一重要的基层组织设置原则。二是确保党支部建在实体单位上,避免党的组织体系“悬空”“虚置”,脱离于社会的实体结构。三是确保党的任务实现。单位和区域是社会基层组织中的基本单元,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的各项任务的落脚点,只有在这里广泛建立支部,才能有效地发挥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作用,确保党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2. 为什么要单独组建党支部?对此应如何理解?

是为了确保党的组织和工作对社会基层单位的有效覆盖,避免片面追求覆盖率而搞“打包”“组团”建支部。单独组建支部,一个支部覆盖一个单位,这样有利于支部书记和支委熟悉掌握每名党员的思想情况、工作情况、学习情况、生活情况等,落实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的职责。

3. 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有何要求?

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提出了要求。《条例》在对党支部的基本设置作出规定的同时,明确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并列出了4种类型:一是城乡新经济组织支部、二是联合支部、三是项目支部、四是流动党员支部。这4种形式是经过大量调研,将在各地各单位有普遍实践、有较好效果,同时又符合党章精神、有利于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的形式进行固化,上升为党内法规。有的地方出现了诸如“功能支部”“网络支部”“趣缘支部”等新的形式,并在《条例》起草中进行了研究、听取了大家的意见,没有写到《条例》中。在实践工作中,对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要认真把握,必须符合党章精神和《条例》要求,着眼提升组织力、强化政治功能,有利于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有利于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不能为创新而创新,不能搞花样、求新奇。

4. 对支部党员人数的规定如何把握,为什么下限为3人,上限为50人?

3人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运行的最小单位。因此,党章明确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规定党支部党员人数上限,主要是考虑党支部作为一个基层组织、一个战斗堡垒,既要保证发挥组织的力量,同时也要保证有效地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规模过大不利于党支部的管理和运行。

5. 为什么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条例》对联合党支部提出“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的上限要求,主要是防止覆盖单位过多、管理幅度过大,“拉郎配”,联而不合、有名无实。将联合党支部的覆盖单位确定为5个,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覆盖单位太少,可能带来党支部党员人数少、党支部力量弱的问题。二是联合党支部的党员分布在不同单位,彼此缺少了解,覆盖范围过大,对党支部正常开展活动和组织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不利于党支部对党员的直接教育、管理、监督,不利于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的充分发挥。从调研情况看,这类党支部主要设置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并且不少超过了这个数,在一些园区有的达到几十个,下一步要按照《条例》要求做好规范工作。

6. 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位,可否与其他单位成立联合党支部?

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位,一般应单独成立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对不具备单独成立党支部条件的单位,可依托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党支部成立联合党支部。

7. 党支部名称如何规范?

党支部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的名称相一致,规范全称一般为中国共产党XX(此处为行政区划或单位的规范全称)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在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情况下);日常工作中的简称可以是XX(单位)党支部、XX(村)党支部等。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后,党支部名称应及时变更。由党支部向批准其成立的党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变更党支部名称。需要提醒的是,有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以“第一党支部”、“第二党支部”等来命名党支部,这也是可以的。但有的党支部模仿社会上团队建设的做法,以一些新奇的名词命名党支部,这是不规范的。

8. 党支部设立的审批单位为什么是乡镇(街道)或单位基层党委?

《条例》是对党章要求进一步细化,将党支部设立的批准单位规定为乡镇(街道)或单位基层党委,主要考虑是,既要保证党支部批准设立的效率,减少审批层级,又要考虑到审批主体应具有足够的权威和能力,以把好关口、确保质量。同时,《条例》还对特殊情况下的党支部设立留下了一个口子,规定“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这里的“上级党委”可以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上一级党委,如在救灾抢险、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关头等。

9. 如何把握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

党章第十三条规定,“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条例》以此为遵循,规定“对因党员人数或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撤销”。一是根据党员人数调整,当超过50人或低于3人,本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进行组织设置的调整。在实际工作中,既要防止支部人数过多,难以有效管理党员,也要防止一过50人就升格的刻板做法。当党员人数下降到3人以下时,特别是对已经没有党员的支部,上级党组织要考虑是否补充党员进来或按程序进行撤销,防止“空壳支部”长期存在。二是根据党支部所在单位和区域变化进行调整,如对机构改革中出现的单位合并或撤销,要相应地进行党的组织的调整。

10. 对超过50人的支部是否必须升格为党总支或党委?

党支部人数增加后,原则上应该考虑对组织设置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把握,要着眼有利于党支部开展工作、有利于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充分考虑单位的实际情况。如在一个机关里,支部人数到了60多人,党员虽分布在不同处室,但相对集中,开展活动很方便,如果以支部加小组的形式运行很好,就没有必要一定升格为党总支。设立党总支后,下面就要改设支部,组织的层级和管理方式都会发生很大变化,这也是需要紧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考虑的。

11. 临时党支部的设立和发挥作用应注意哪些问题? 

临时党支部虽然名字是临时,在设立程序、具体职责等与普通支部有所区别,但其政治组织的本色、战斗堡垒作用的定位,丝毫不能削弱。从实践看,临时党支部是在完成抢险救灾、召开重要会议、实施重大任务中,将党的领导体现到关键时刻、重要工作的有力组织手段。另外,临时党支部也是对一些非正式设立组织或非固定党员加强政治领导和开展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的重要方法。如在流动党员较多,而又没有转接组织关系、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的条件,就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承担这项任务。从这个角度看,在一些地方出现的“功能党支部”多属于此类,不转接组织关系、不纳入党内统计,机动灵活、便捷高效

按照《条例》规定,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这一规定对临时党委也是适用的,临时党委不宜审批设立临时党支部。因此,成立临时党支部及其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应当由批准成立临时党委的党组织负责批准和指定。

第二个方面,关于职责任务

12. 如何理解和把握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和重点任务?

《条例》规定了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同时又明确了各领域党支部的重点任务。8项基本任务是对党章关于党的基层组织8项基本任务,根据党支部定位和实际作出的细化延伸,既与党章衔接,又符合党支部工作特点。10个领域党支部的重点任务,既本着严格遵循党章的原则,又着眼各领域党支部的具体实际,充分体现《条例》的可操作性。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党支部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基本遵循;党支部的重点任务,则侧重立足党章规定的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基本定位,促进党支部围绕所在单位中心工作,突出政治功能,履行完成好所承担的职责任务。

13. 如何把握基本任务中的“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

这是《条例》在党章规定基础上,对党支部基本任务的重大创新。明确这项任务,目的是为党支部在基层工作唱好主角提供制度依据,推动和确保党的领导落实到基层,解决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和单位党支部地位作用边缘化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是“讨论决定”还是“参与决定”,需要上级党组织按照党章精神、《条例》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4. 如何理解“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这一规定?

《条例》对党章“基本任务”第6款关于发展党员的规定进一步延伸,强调“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这里体现了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的内在要求。党员素质好,党的干部队伍基础就好,党的战斗力就强。党支部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首要的是政治品质关。从调研情况看,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党支部失职失责有密切的关系,《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对从根子上解决相关问题的回应。

15.如何理解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条例》在明确党支部“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基本任务基础上,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推动解决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虚化、弱化、边缘化的突出问题。在征求意见时,有的提出,企业支部多建在车间、班组上,是执行落实层面,没有什么重大问题的决策需要参与。这涉及对参与决策的理解问题。企业的发展与每一名员工、每一名党员都是密切相关的。《条例》的这一规定,是根据党章精神,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党支部赋予的重要职责任务。 当然,在具体工作中,党支部参与哪些重大问题决策,如何参与决策,这就需要国有企业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6.如何定位事业单位中党支部的职责?

《条例》根据党章有关规定,明确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内设或下属机构的支部多数也是承担这一任务。同时,《条例》还规定,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这也是从实际出发作出的规定。一些事业单位中设立的党组织就是党支部这一级。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地位应该如何确定?要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制度规定,党内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明确的就严格执行。二是历史情况,也就是遵从各单位形成的、并且运行很好的惯例做法。三是工作需要,如在机构改革或党组清理规范工作中,原来设立的党组改为支部后应该如何定位,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按程序报上级党组织决定。

17.党章和党组《条例》都对党组职责增加了讨论和决定“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的规定,支部应该如何处理好有关职责关系?

党章规定,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这两个“必须”是党的根本大法对党支部赋予的重要职责,体现了重大的建党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具体工作中,党支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程序,按照党组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从严从实做好发展党员和处分党员有关工作。只有党支部把有关工作高质量做好了,才能为党组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提供好决策参考。

第三个方面,关于工作机制

18.如何理解党支部的工作机制? 

《条例》着眼于党支部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着眼于建立党支部基本架构和工作运行机制,对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及其会议、党小组及其会议分别作出规定,明确其职权、任务、频次等。有了这个机制,党支部日常工作运行就有了一个基本遵循。这里面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以确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能够一级一级贯彻落实到支部这个末梢,确保支部能够以健全的机制和有效的方式组织党员、群众,落实好所承担的任务。

在党支部建设工作中部署任务、检查成效,就要紧紧抓住这几个方面,把任务压实、把标准立好,指导到位、督促到位。支部大会、支委会、党小组健全并能正常运转,党支部就不会出大的问题,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就有了基本的保证。

19.如何把握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 

《条例》规定了支部党员大会“41”的职权,既将党员大会议事决策权力具体化,又做到所议事项精简、关键,真正是议支部的大事要事。第1是明确了支部党员大会与支委会的关系,即听取和审查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这就赋予了党员大会重要的监督权,将支部领导班子成员置于支部全体党员的监督之下。第2项是选举权力,包括支部自身的选举和上级党代会代表的选举。第3项是接收党员的权力。第4项是对党员的表彰表扬和处置处分权力。这4条对支部大会来说都是硬权力,对全体党员来说是重要的民主权利,这是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原则在党支部工作中的坚持和运用。4条之外,留了1条兜底条款,即“决定其他重要事项”。支部党员大会的4项职权分量很重,可以说直接关系到党的组织体系的建构、党的权力机制的运行、党员队伍的发展和党的肌体的纯洁,许多都是来源于党内根本大法的授权。在这里重点梳理一下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权力,上级党组织应该注意把握好。关于组织处置权力,根据党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对党员的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一是限期改正。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二是劝退。党章规定,“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三是除名。主要有3种情况。党章规定,“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关于处分权,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5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在“4加1”之外,附加一款,就是“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这是总结农村“四议两公开”实践经验作出的规定,也是维护村和社区群众利益的重要保证。比如低保、脱贫等工作中,一些惠农政策的落实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上级党组织要认真抓好这一条的落实。

20如何把握支部党员大会议事决策“两个半数”的规定? 

《条例》规定,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党组织议事决策程序是党内法规规范的重要内容。党章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支部党员大会“两个半数”的原则,是党内法规第一次对党的基层组织议事规则作出规定。规定这“两个半数”的主要考虑:一是讨论决定问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二是确保党员大会能开得起来,并有效决策。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半数”这一界限。按照党内法规的通行做法,规定为一个数字以上的,其效力也包括这个数字本身。有单位咨询:一个支部有8名党员,党员大会来了4名,是否符合规定?在处理此种情况时,一定要将党章中规定的“少数服从多数”作为前置原则。显然,只有4名党员到会,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党员大会召开并表决的条件。

21如何处理好支部党员大会与支委会及其会议的关系?

根据《条例》规定,支部党员大会与支部委员会的关系可以从以下3方面考虑。一是地位。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二是会议的频次,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三是决策程序。支部委员会会议具有前置讨论权,即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这就赋予了支部委员会把方向的权限,也是领导作用的体现,既有民主的讨论,也有集中的掌握。四是决策内容。支部党员大会是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也就是《条例》规定的4加1”内容。支部委员会会议是讨论决定党支部重要工作,侧重于党支部日常工作方面等。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党支部可在工作中结合实际加以探索规范,但原则是不能以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代替党员大会。

22.实际工作中如何划分党小组?

这是党内法规第一次对党小组作出规定。对党小组的划设,要本着能够“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能够召开党小组会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要求。从党员人数来看,每个党小组一般不能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要有1名正式党员。如果一个单位中党员不足3人,可与邻近部门的党员合编为一个党小组。同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党小组设置。

23.如何把握党支部与党小组的关系?

对党小组的地位作用的认识,既要从党的组织体系的架构看,又要从党支部的职责看。在具体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党支部与党小组关系。一方面,要激活党小组,既然划设了党小组,就要充分发挥其组织活动便利、与党员联系紧密的特点,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其作用。另一方面,要明确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不能以党小组来代替党支部。不可把党的小组事实上当成党的基础组织,使支部委员会成为“上级”领导机关,对在实际工作中把许多工作推到小组去进行,支委反而不做工作的现象,应该纠正。

第四个方面,关于组织生活

24. 党员领导干部如何参加支部的组织生活? 

《条例》对党支部组织生活的规定,突出了“关健少数”的带头作用。对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要求,从严从实开好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同时,按照党章要求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组织生活。据此,《条例》明确了领导干部的有关要求:一是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组织生活;二是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民主生活会体现的是领导班子成员开展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查摆时一方面要主动认领领导班子的问题,另一方面结合自身岗位职责深入查找自身问题,以取得“团结——批评——团结”的效果,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在方式与内容上要与民主生活会有所区别,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支部党员大会,也可在党小组会进行,但总的要求是以一名普遍党员身份,与党员进行平等交流,听取大家的意见建议。

25. 《条例》将“主题党日”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在具体执行中应如何把握? 

支部主题党日是落实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从严教育管理党员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重要载体。具体工作中要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与“三会一课”的关系。《条例》将“主题党日”放在“三会一课”的专条中,作为一款提出要求。这是有所考虑的,即主题党日并不是要求在党的组织生活基本制度外另搞一套,也不要求单独搞,党支部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抓好落实,可将其作为一个平台,将“三会一课”纳入进来。二是关于“每月固定1”,这里主要是一个频度要求,以保证规范化、规律化,至于用多长时间开展,要根据实际情况,关键是确保质量,绝不能草草了事,走过场、搞形式。

26. 如何把握党员“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

《条例》规定,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这实际上就是对党员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可以参加多重组织生活提出的要求。作出这条规定,主要是保证党员在流动中能够保持组织生活不断线、教育监督不断档。同时,也充分考虑在一些议事机构、专项工作中,有的需要根据单位或工作的特殊要求加强对有关党员干部的教育,这条规定也就开了一个口子,赋予了所在单位党组织相应的权限。在实际工作中也要注意把握,避免出现不符合法规制度要求的问题。比如,媒体报道,有地方的政协机关为了对政协委员中的党员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根据各专委会中的党员工作或居住地等另外设立了若干党支部,不选举,也不转接组织关系,说是实现了“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对这类做法,要对照党章和《条例》进行规范。

第五个方面,关于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27. 如何把握支部委员会的人数,可否多设支部委员?

《条例》规定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这里用了一个“应当”,强调了建立支委会这一领导机构、实行集体领导的硬性要求。同时,将支委会人数限定在3至5人,最多不超过7人,主要是延续经过历史检验、行之有效的传统做法,又充分考虑了各领域党支部的实际情况。即在一个几十人的党支部,建立一个7人以内的领导机构,一是能够适应支部建设和发挥作用的需要,使支部既能分工合作,又能使支委很快地直接联系本支部的党员;二是能够保证支委会的精简高效。支委会人数过多,与支部作为党的最基础组织的地位和任务不相符,它是一个战斗堡垒,不是一个领导机关,一定要避免“官”化。支委会人数过多,也不利于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召开支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支部的重要工作,最后的结果不是书记一个人说了算就是效率低下,弱化了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失去了支部的战斗性。因此,在支委会设置时,绝对不能当作照顾党员,甚至安排干部的途径。

28. 对支委会的设置应如何把握? 

《条例》规定,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一名副书记。对支委设置的规定,一是考虑突出支部政治功能,落实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的职责,强化支部的组织力和群众动员力,保证基本工作的扎实开展,同时加强党的纪律工作。二是考虑为一些特殊领域的支部留出空间,可以设置一些与支部职责任务相适应的委员。在这里要特别注意,要坚持支部的政治性,不能搞新奇、花巧的种种委员。《条例》规定的支部规模与支委会的人数配置是有历史传统的,这一设置的科学性和战斗性是经过了复杂的战争环境考验的。

另外,关于“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中央组织部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地方单位也提出,建议修改为设1至2名副书记,但没有采纳,主要是考虑支部作为一个基层的战斗堡垒,不能官多于兵,不能头重脚轻。

29. 《条例》规定了支部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实际工作中原有的做法是否要改变?

《条例》规定,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产生,其中要把握好两个关键点。一个是选举的原则,一个是选举的程序。党章明确规定,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条例》规定了一项特别兜底条款:“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各支部的上级党组织对这一条一定要慎用,一般不能用。这也是基于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原则的考虑。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单位原来的做法是通过一次党员大会,将党支部委员会和支部书记、副书记一揽子选举产生。《条例》既然颁布,就要按照有关规定,本着标准化规范化的目标,对原来的一些做法进行调整,以符合《条例》规定,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

30. 1名党员可否同时担任2个或多个党支部书记?

党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因此党员的组织关系只能在一个党支部,每个党员只能在自己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任职,不可以同时担任2个或多个党支部的书记。

第六个方面,关于领导和保障

31. 对各级党委(党组)抓党支部建设如何把握?

中央印发《通知》强调,重视党支部、善抓党支部,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这就要求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切实履行好抓党支部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讨论和决定抓好党支部建设的重要问题,督促完成党支部建设各项任务;要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特别要注意在党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和单位建立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要把抓党支部建设情况作为自身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以及联系点党支部组织生活,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对下级党委书记进行约谈。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还要抓好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的巡察监督工作。

32.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如何抓好党支部建设?

《条例》以专条的形式对党委组织部门抓基层党建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这在相关法规中还是第一次。在这里,对《条例》中有关组织部门的工作规定作个简要梳理。

(一)关于领导指导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基层党委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二)关于监督检查工作。把抓党支部建设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三)关于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工作。把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及时对新任党支部书记进行任职培训。县级或相当于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将所属党支部书记集中轮训1遍。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把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四)关于支持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代管留存党费每年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五)关于干部人事工作。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情况,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